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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克斯诉合众国案代表了这个阶段的宽容的授权倾向,这一态度一直延续到今天。
.See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61,P885-931. [12] See Neil Vidmar , The Origins and Comsequences of Procedural Fairness ,Law Social Inquiry,(Journal of 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 Volume 15,Number 4,Fall 1990) Published b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877. [13] E.Allan Lind and Tom R.Tyle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1988 Plenum Press,PP64-92 [14] 贝勒斯也使用The inherent purposes of legal procedure (程序的内在目的)这个概念。他说:施用这类标记(指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辞令,等等——笔者注)的目的是,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重任者必得摈除任何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
中国背景下的程序基本矛盾运动应当进行特定方向的矫正。可以,那些综合性的标准所特别适合的那类问题倾向于否定上述限制。[21] Michael Bayles, Principles for Legal Procedure, Law and Philosophy 5(1986),by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PP.53 [22] 前引[18],波斯纳书,第7页。当代法学家还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并不是一个什么不幸,它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41]。关于对抗制与纠问制利弊问题,一直是见仁见智。
他在中国所作的题为程序公正讲座中谈到: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的标准来加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其共同的精神实质[62]。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出现了职业主义的倾向,因而也就造就了专业化的法官,进而也就出现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2000年,舒国滢的法学随笔集《在法律的边缘》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返京之后,根据中义胜和山中敬一的日译本对其进行审校,至2002年3月16日结束一校。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所以当时我搜集的重点之一是法美学相关文献,这与拉德布鲁赫多少有点关系,他曾在著述中以专门章节论述法美学。
在《拉德布鲁赫传》的后记中,他写道,我自己也说不清楚,今年为什么特别痴迷拉德布鲁赫:不仅是为了他的法学理论,而更主要是为了拉德布鲁赫这个人。年初,由德国学者阿图尔·考夫曼著述、由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翻译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作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背景系列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这个问题在当时德国司法界、实务界讨论极为热烈。在台湾学界,林文雄教授专门研究拉德布鲁赫,其所著的《法实证主义》一书根据德文文献有两章专门介绍拉德布鲁赫。
如果要了解当代德国法哲学思潮,就必须要了解拉德布鲁赫,他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人物,舒国滢告诉记者。据介绍,自从1816年萨维尼等人创办《法律历史科学》杂志、历史法学派继之兴起以来,对于法美学的研究已经星星点点地出现,像雅克布·格林的《论法之诗》,可以说是法美学最早的资料了。在去德国进修之前,包括舒国滢在内的法理学界对于拉德布鲁赫了解并不很多。他指出,如果说翻译的过程曾碰到过什么困难的话,那主要就是语言方面的不对接问题,因为德语中很多词汇并没有适合于汉语的表达方式。
译介拉德布鲁赫:从边缘到核心 即便如此,舒国滢坦言拉德布鲁赫并不是其在德国期间资料收集的重点。这些介绍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引用的文献都以英语文献为主,舒国滢介绍道。
但是对于拉德布鲁赫来说他的一生终究还是被动的一生,尤其是对法律不感兴趣、但却在逼近法学真谛的尝试中越走越深。关于拉德布鲁赫作品的中译本,此前国内还有米健、朱林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法学导论》以及舒国滢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法律智慧警句集》。
第三,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例如,二战以后在德国国内对纳粹战犯如何进行审判的问题,就成为其时德国学界、实务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于德国第三帝国法律性质的重新认识,而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纳粹法律之合法性的认定。后来又由于根据合同先行翻译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拉德布鲁赫传》译稿封存一年后出版。舒国滢指出,对于国内实在法进行实质认定注定是一个悖论: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实在法的有效性,或者肯定其存在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实在法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时,又有必要对法律进行道德的评价,即对实在法之‘法性的认定。在留学哥廷根大学的日子里,舒国滢师从于德莱尔教授门下,德莱尔教授对拉德布鲁赫进行了专门的介绍。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学界广泛的讨论起了催化作用,也激起了二战之后自然法学思想的复兴,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德国法院在处理两德分离期间频频发生的柏林墙射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拉德布鲁赫公式总是被反复地提起。《法律智慧警句集》于2001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早在1998年,他应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译委员会之邀,承接了《拉德布鲁赫传》的移译工作,使得他 有机会了解德国学人眼中的拉德布鲁赫为人和为学的一生。后来才陆续出现专门研究法美学的著作,而拉德布鲁赫正是法美学一词的首创者。
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下公式: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此为接触拉德布鲁赫理论之机缘。
拉德布鲁赫公式是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写就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该文已被舒国滢翻译成中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对于二战之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冲突和对抗,‘拉德布鲁赫公式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案,不能说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但至少不是最坏的。其时德莱尔教授提到了拉德布鲁赫公式,对其研究拉德布鲁赫颇有影响。德莱尔教授的介绍以及留学期间一些博士、硕士经常在非正式的讨论会上对拉德布鲁赫的讨论,使舒国滢开始有意识地阅读拉德布鲁赫的作品。
他说,在德国期间,我更看重德国人对于法美学的研究成果,而在国内学界尚无人对此进行介绍。我始终把拉德布鲁赫看作是自己心性养成上的导师之一,他的个人体验也总是我们这个年龄(所谓不惑之年)的人的共同体验,舒国滢曾说。
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
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二战以后德国出现的系列疑难案件而写成。拉德布鲁赫总是这样以务实、贴近现实生活的态度从事其学术研究。
此后,他在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同时,开始了走上翻译拉德布鲁赫作品的寂寞的旅途早在1998年,他应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译委员会之邀,承接了《拉德布鲁赫传》的移译工作,使得他 有机会了解德国学人眼中的拉德布鲁赫为人和为学的一生。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译介拉德布鲁赫:从边缘到核心 即便如此,舒国滢坦言拉德布鲁赫并不是其在德国期间资料收集的重点。
研习法哲学者鲜有深刻了解拉德布鲁赫的。他指出,如果说翻译的过程曾碰到过什么困难的话,那主要就是语言方面的不对接问题,因为德语中很多词汇并没有适合于汉语的表达方式。
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他告诉记者,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从2001年9月起利用教学之余,着手译事,到2002年1月本人随政法大学访问团出访欧洲之前业已完成初译。
后来才陆续出现专门研究法美学的著作,而拉德布鲁赫正是法美学一词的首创者。关于拉德布鲁赫作品的中译本,此前国内还有米健、朱林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法学导论》以及舒国滢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法律智慧警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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